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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杨东辉因为没有对财产进行挥霍,并且主动交代这笔钱的去向,和公安机关十分配合,属于自首行为。又加上这笔账目杨东辉也有一定的监管权。故此,公安机关向法院法官提出从轻发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