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被卖SHEN而不自知-第2/3页





    懂法的人都知道,捏造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声,那才叫“侵犯名誉权”。

    如果只是把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披露出来、但只要事情本身是“真人真事”,那就绝对跟名誉权不沾边,最多侵犯“隐私权”。

    好比有狗仔把冠希哥与阿娇、柏芝的床照UP到网上,那就是妥妥的“侵犯隐私权”。毕竟图不是人家PS的,而是真枪实弹啪的。

    “冯先生,您刚才描述的案由……是不是错了?您确信是‘名誉权’案件?”

    本着刚才那些思考,权此芳便代表那一小撮懂法记者,问出了这个问题。

    “不,你没有听错,就是名誉权。”冯见雄的回答,却一如既往地斩钉截铁,

    “这个案子的关键,其实你们都没GET到——B男士对A女士的攻击,是说她当了‘互联网L鸨’,组织了非法的网络卖YIN活动。

    可A女士多次申明过,她并未给被上的女性群友任何经济上的好处。甚至,这些自发交往,比我们的邻国曰本常见的‘****’都有所不同,因为那些女性也没有直接从外籍男方那里普遍收受钱物或者请客消费。或许双方开啪时的开房费是外籍男方支付的,可这并不能构成钱-色交易,因为酒店的住宿登记人就是男方。女方也没有在房间过夜,只是暂时的‘访客’。

    所以,综合上述全部法律证据要件,我们可以得出,B男士用了污秽的语言,侮辱了A女士的行为定性——这从头到尾跟组织卖YIN没有一毛钱关系。女方是自愿不拿钱白睡的,怎么能叫卖呢?

    A女士自己虽然收了钱,但她既然没有转交给性-爱中的女方,那就不能定性为女票资,只能定性为‘中介费’。

    而且,A女士也陈述过,她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的,所以这种中介费只是‘劳动所得’。正如婚介网站‘世纪佳缘’也会收取中介费啊,那上面也有双方明知就是互相打一炮的人,可网站不是依然要收介绍费?

    她之所以不支付给女方,也正是因为她是一个坚定的女权主义者,她不能容忍用金钱侮辱一名自由性-爱的女士的人格——人们应该基于自己的劳动,光荣地赚钱,但不应该以出卖一种双方都能获得愉悦的性权利,来换钱。在性当中,她认为男女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收钱,那就是否定了女方自己也爽到了。

    既然如此,B男士说她组织卖YIN,不是侵犯名誉权又是什么!”

    冯见雄最后一番话,真可谓是掷地有声。

    把这个案子中,两个最大的法理矛盾点,都解释得豁然开朗:

    首先,关于A女士的收钱,既然“世纪佳缘”也合法收钱,那以异性约炮为目的的QQ群主凭什么不能收钱?

    其次,关于A女士不给当事女生钱——这是在尊重女方好不好!给你钱那就侮辱你了!

    “所以,我的一个朋友接了这个委托,并且帮当事人赢得了这个官司、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和严明!”

    冯见雄趁着女记者们震惊的当口,斩钉截铁地一挥手。

    然后,他话锋一转。

    “不过,这个案子也给了我很多深思。我总结了一句话,不知当讲不当讲。”

    那当然是要讲的了。

    所有记者都没有捧哏,只是肃穆地静静恭听。

    “当你觉得一件服务是免费的时候,有可能只是因为你本人也被当成了商品——注意我的措辞,不要曲解,更不要把我的意思更往前拉一步。我是律师,也是国际大专辩论赛冠军,你们应该知道,我不会犯低级错误。

    我说的是,‘有可能只是因为你本人也被当成了商品’,而不是‘你是商品’。这只是别人的主观以为,并不代表你的客观存在状态,更不能代表你自己的主观心态。

    具体到刚才那个案子里,我由衷地相信那些追求自由的女生都是积极向上的。”

    寂静,令人恐惧的寂静。

    当你觉得一件服务是免费的时候,有可能只是因为你本人也被当成了商品!!!

    这句话,后来当天就成了西湖论剑峰会的舆论风口、名言金句。

    有了前面的案子作为铺垫,所有记者都觉得这句本来晦涩而难以有代入感的话语,变得那么的亲切,又那么的逼压人心,让人喘不过气来,似乎自己就是这个宿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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