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我是为了自由-第2/3页





    这起案子目前一审在华夏江南省的金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了,不过我会在两周内上诉至江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嗯,说句题外话,我们华夏的诉讼法体系,跟你们美国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我们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省级法院的二审就相当于你们这边闹到州上诉法院。

    不过,贵国的州上诉法院在具体执行审判工作时是不接受联邦法院系统的解释和指示,但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我们的省高院在遇到法理分歧需要解释时,会直接请示最高法院出具回函——而我现在这个案子,有充分的把握在二审中争取到最高院的解释回函……”

    冯见雄先解释了一番体制的差异,随后把冗长的案情和盘托出。

    一开始,亨利.普洛夫还保持了基本的礼貌和耐心,但是只听完前两分钟他就有些不耐烦。

    幸好,冯见雄对节奏把握得不错,察言观‘色’的能力也可以,他恰到好处地‘插’叙了一段对苹果公司的法理博弈,把对方的注意力重新拉了回来。

    “居然在中国,也有人针对苹果公司的ios垄断问题展开挖掘?还找到了‘侵犯用户对硬件财产权的支配’这个法理学高度?妙啊!”

    亨利.普洛夫一下子就代入了进去。

    事实上,对苹果公司霸道行径的狙击,eff基金会早就有在串联,也进行过一些反扑。

    但是,都没上升到足够有力的反证高度,属于零敲碎打。

    至于eff基金会为什么会对苹果公司不依不饶,外人固然是不得而知了。这里面谷歌的人有没有下血本,又或者是基金会本身代表的知识产权绿世界利益,是否被苹果伤害了……那都无法揣测的。

    不过毫无疑问,eff基金会是不希望通过“闭环的系统”这种模式来实现反盗版的。

    因为闭环系统这种做法,往大了说,或者往正面说,叫“减少了系统风险的复杂度”,但反面来说,也造成了“用户选择的不自由”。

    站在基金会和律师界的角度,要拼命鼓吹的当然是“不自由”。

    这句话是没问题的。

    但,也是与律师界的利益相符合的。

    如果,都靠“闭关锁国”解决盗版问题,那知识产权官司起码少掉一大半。

    大家都不惹事了,还打什么官司?

    要知道,美国的律师业产出(这里是广义的,也包括掮客和咨询公司),可是占到国家gdp总量的将近10%。

    在美国,每300个人就要养一个律师。而中国是2万多人养一个律师——两国的人均律师占有率,相差了70倍。律师业的gdp占比,也相差了100多倍。

    凭良心说,中国的律师确实是少了,很多利益没人去规范和维护。但美国的律师,毫无疑问是过多了,以至于这个行业开始裹挟着政治和经济,往“养贼自重”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根据很多第三方中立国家(主要是德/法/日)的社会学研究,一个国家如果可以做到大约每三五千人口里有一个律师,才是最兼顾公正/自由/效率这三项法益的模式。

    律师再少的话,司法效率是高了,但是粗制滥造就多了。

    律师再多的话,自由公正是容易博弈了,但司法效率过低,而且有过度诉讼、“养贼自重”的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国内的法理学考试,总是说效率/稳定是第一‘性’的法益诉求,公正和自由都得靠后,但美国却反过来。

    说到底,当你要为一个‘两万多人才有一个律师’的体系辩护时,你就得说“秩序/效率”是最重要的,这样你的架构才有正当‘性’。

    而当你要为一个“三百人就有一个律师”的体系辩护时,当然要无所不用其极地为“自由”鼓吹——如果“自由”没那么重要、没重要到牺牲多少效率都换不来的程度,你凭什么让美国人民相信“我们每三百个人就得养一个律师”是心甘情愿的?

    于是乎,本来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针锋相对的中美双方律师业,在对付苹果公司这个细分案件上,却出现了微妙的利益统一。

    多少年了,本来都是中方追求“不能为知识产权牺牲其他法益”、而美方强调“哪怕牺牲一些其他法益,也要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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