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的田制-第3/3页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和佃户都享有独立自由处分其产权的权力,佃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骨”。

    这种制度,一定意义上保护了佃农的权益。但是它还局限在租佃体制发展特别发达的江南地区,而且因为田皮和田骨各自独立产权和价值的区分困难问题,而存在大量无法彻底解决的缺点,也就难以在多数地区推行下去。

    但李来亨的意图,便是在“永佃制”的基础上,加入闯军的角色,加入政府的力量,将地主和佃农的双边关系,变成地主、佃农、闯军的三边关系,维系平衡、保护弱势,在不增加百姓负担的情况下,更好、更直接地直接吸纳控制区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营庄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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